申请人:欧晨曦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79914号“李李螺蛳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60243号“李李龙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