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同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43641号“WEI FU MODER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10889号“WEI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474504号“WEI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