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刚好戏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60063号“渝州 故事 THE STORY OF YU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58984号“渝州书院”商标、第55186111号“渝州原著”商标、第77758637号“渝州变脸王”商标、第76334937号“渝州夜宴”商标、第39374431号“渝州正骨”商标、第39372731号“渝州正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广告牌、戏票、海报、工作服照片、文化传承计划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演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教育、演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