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河县久庆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知产力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52338号“查甘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169100号“华苑豆高兴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