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燕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35649号“学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962946号图形商标、第18699570号“XIAO GOU及图”商标、第1440580号“立好LI HA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87201号图形商标、第6009657号“V及图”商标、第6009658号“WENKU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存在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之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