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554878号“Velodyne ACOUST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Velodyne ACOUSTICS 80554878

阅读:195175 2026-03-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威力登声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54878号“Velodyne ACOUS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Velodyne”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为申请人臆造,无字典含义,与申请人英文名…

  申请人:威力登声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54878号“Velodyne ACOUS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Velodyne”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为申请人臆造,无字典含义,与申请人英文名称相呼应。通过申请人在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世界范围内的长期广泛使用宣传和大量销售,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在相关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已经在其他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并非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作为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43183号商标、第49242470号商标、第46503002号商标、第34128790号商标、第32487711号商标、第29072520号商标、第1979157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均已被撤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各在线词典对于“Velodyne”的查询结果、申请商标在美国及欧盟等的注册证明、申请人官网相关介绍、百度百科关于VELODYNE ACOUSTICS的介绍、相关宣传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均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经查询《英汉大词典》第2版,“velodyne”含义为“调速发电机”。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审理查明2可知,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Velodyne”具有调速发电机的含义,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音频放大器;音频扬声器”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请求。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0554878号“Velodyne ACOUST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Velodyne ACOUSTICS 8055487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6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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