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食玩梦工场(义乌)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52186号“快高长大Kuai Gao Zhang 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极具独创性,不属于直接表述服务内容情形。申请商标与指定服务之间并无直接表述关系。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形成紧密的对应关系,其注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特点的误认,反而能有效指示服务来源。申请商标并非《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标志。它是一个源于深厚文化情感、经过申请人精心创意和策划的暗示性商标,其含义与指定使用的第38类服务无直接关联,且通过与申请人的商业实践相结合,正在形成并强化其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和“第二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完全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创新品牌成果,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自成立至今一直持续使用且全力打造的品牌,势必凝聚了申请人所有的心血。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