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矩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88563号“矩智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46156号图形商标、第75525383号“源赫旅游 伴你看尽世界的美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读音以及整体含义上均有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类似情形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运输、快递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输、货物递送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