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遵义市播州区枫香温泉家乐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57715号“苗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368309号“苗岭红”商标、第17738093号“苗岭山庄”商标、第50820943号“苗岭露”商标、第50842891号“苗岭露”商标、第56467122号“苗岭贡”商标(以下合称引证商标)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