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小梦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君策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07388号“浪漫的竞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教育娱乐行业经过长期的经营发展,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特定的含义,显著性极强,且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更加强其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协议、合同、商标宣传和使用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组合“浪漫的竞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