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古人云(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汉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62044号“深度嗅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设计,并非日常用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具备作为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企业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该商标已经与申请人企业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商标使用时间较长,已经建立了较高市场声誉,已经形成相关公众群体,为维护已经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应当被核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组合“深度嗅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