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85287号“HENAN MEDICAL UNIVERS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交的历史沿革材料可以证明“河南医学院”、“河南医科大学”是申请人历史上的曾用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发展历程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具有历史与现实的统一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稳固的、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并文件、相关报道及批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ENAN MEDICAL UNIVERSITY”其中文译为“河南医科大学”,与申请人名义“郑州大学”存在实质性差异,指定使用在口罩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HENAN”是“河南”的拼音,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