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无忧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94322号“郭大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36335号“郭大侠”商标、第77779567号“郭大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具有其自身的独创性、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在“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