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迪莱克特电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74016号“DIRECT ELECT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了第8624149号“DIREC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52519号“TRANSDUCERS DIR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24535号“DIREC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378964号“DIRECTING ENER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
2、引证商标一、三经撤销程序在“测量装置”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经核准已注销;引证商标四专用期至2024年1月20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