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652494号“虹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虹果 82652494

阅读:92481 2026-03-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臻鼎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52494号“虹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由原申请人转让予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83993号、第540684…

  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臻鼎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52494号“虹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由原申请人转让予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83993号、第54068480号、第64136399号、第66813105号、第71418046号、第74182490号、第75528531号、第77293280号、第77800016号、第7903966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程序中,申请商标将转让至引证商标四至十的所有人名下,恳请暂缓审理。引证商标并未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转让公告、商标信息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后的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四至十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无线电设备等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电线、电池充电器、电池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虹果”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识别文字“红果”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并非本案审理范围。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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