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众盛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69149号“龙盾 LOONG SHIE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43374号“龙里水乡 LONG LI WATERY TOWN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68779号“传龙”商标、第357167号“龙”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