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阳江市五金刀剪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76320号“阳江刀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其中“阳江”具有第二含义,超出单纯地名范畴,“刀剪”并非行业通用名称,组合后具有其独特性。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与申请人之间具有了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阳江刀剪”介绍、“阳江刀剪”知名度证据、国家政策明确支持的产业的证明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阳江”为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只能表示商品的产地,用作商标缺乏所应具有的显著性。且申请商标仅有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和行业通用名称构成,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申请人虽提交了国家政策支持的证明材料,但提交的知名度等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