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07920号“世喜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779584号“世喜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寻找赞助”服务上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当前有效注册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