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天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19622号“拾方光影TENLIGHT STUDIOS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21381号、第13074945号、第20913337号、第5763192号、第27340582号、第2369897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至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构成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