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继明
委托代理人:江苏牛奇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79219号“阿冯大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85237号“阿冯蛋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一直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驳回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混淆情况,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应该获得核准注册。申请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等资源精心培育出的品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