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578837号“PD PERRY DANI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D PERRY DANIEL及图 85578837

阅读:98687 2026-03-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英国丹尼尔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78837号“PD PERRY DANI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在先已核准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25类…

  申请人:英国丹尼尔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78837号“PD PERRY DANI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在先已核准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25类国际注册第928986号图形商标、第9442521号图形商标、第9561120号图形商标、第13290289号图形商标、第15727109号图形商标、第176807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体操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5578837号“PD PERRY DANI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D PERRY DANIEL及图 8557883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6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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