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尔科.朗斯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836272号“ZELE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31591号商标、第43364765号商标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注册,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957、194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57925号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96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