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研究院(变更前名义: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研究院(福田))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250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3608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