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花花讲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18085号“花花讲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494423号“花花交友”商标、第34055295号“花花公社”商标、第28698926号“花花书院”商标、第11037572号“花花私房菜”商标、第13504889号“花花相册”商标、第71797158号“花花少年团”商标、第64886582号“花花会员”商标、第57745315号“花花优选”商标、第57769440号“花花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读音、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一、五、八正处撤三程序中,恳请中止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八已分别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W057816号、商标撤三字[2025]第W109857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引证商标四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2、引证商标五在第41类“教育;培训”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W097035号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但引证商标五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音乐会;娱乐信息;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电子桌面排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3、引证商标六已于2024年10月27日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2025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八均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引证商标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第41类“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花花讲堂”与引证商标二“花花公社”、引证商标三“花花书院”、引证商标五“花花相册”、引证商标七“花花会员”、引证商标九“花花优选”均含“花花”,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九存在特定关联或产生系列商标的关联联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九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教育”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第41类“娱乐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七、九核定使用的第39类“旅行陪伴;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九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除“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教育”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第41类“娱乐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七、九核定使用的第39类“旅行陪伴;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九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教育”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