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高美智能装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创为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23151号“高美置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77689号“美高MAK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中介”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W085667号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但引证商标在第36类“保险;金融管理;艺术品估价;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典当”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高美”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美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艺术品估价;典当;海关金融经纪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6类“典当;金融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除“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艺术品估价;典当;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6类“典当;金融管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艺术品估价;典当;海关金融经纪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