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润鑫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陈培鑫)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智晟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04386号“草本初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830023号“初色一品”商标、第14813092号“初色CHUSE”商标、第80391352号“初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正处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已转让给汕头市润鑫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W037764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3、引证商标二在第20类“枕头;电缆、电线塑料槽;镜子(玻璃镜);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窗用非金属附件;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2995号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但引证商标二在第20类“家具;床”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4、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已于2026年3月6日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21类“爬宠饲养箱;猫砂盆;家养宠物用笼子;携带宠物用笼子;宠物饮水碗;自启动式动物喂食器;宠物用自动便盆;宠物进食和饮水用碗;家禽用鸟笼”商品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草本初色”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初色”、引证商标三“初色”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0类“家具;宠物箱用衬垫”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20类“家具;床”商品,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21类“爬宠饲养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0类除“家具;宠物箱用衬垫”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20类“家具;床”商品,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21类“爬宠饲养箱”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宠物箱用衬垫”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