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514934号“Fastyl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astylE及图 74514934

阅读:16186 2026-03-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法拉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邢台好兄弟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22日对第74514934号“Fastyl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创建于1929年,是世界闻名的赛车和跑车制造商,其名下“FERRARI”、“跃马”、“法拉利…

  申请人:法拉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邢台好兄弟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22日对第74514934号“Fastyl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创建于1929年,是世界闻名的赛车和跑车制造商,其名下“FERRARI”、“跃马”、“法拉利”、“法拉力”等均属于世界顶级品牌。“FERRARI”、跃马图形商标在多个国家或地区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第629661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283376号“Ferrari LAN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20600号“Ferrari 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误认。三、被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申请人及其在先商标而申请争议商标,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名下具有一系列和申请人知名商标几乎完全相同的商标。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对其名下商标并无真实的使用意图,仅为恶意攀附他人商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鉴于申请人及其商标的知名度,相关消费者看到争议商标时,极有可能与申请人产生联系,从而认为标有争议商标的商品由申请人提供,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某种联系,如授权关系、合作关系等。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有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等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中文介绍;法拉利部分车型介绍;申请人2005年手册摘录及中文摘译、产品目录册、全球合作伙伴名单;2005年和2008年申请人在中国销售“F430”车型法拉利汽车销售发票复印件;相关媒体报道、商标使用调查资料、开展活动的部分记录资料;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资料;2002年-2007年申请人在中国的营业额清单;申请人商标相关信息;在先裁定书、判决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引证商标二、三获准领土延伸保护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申请人曾对被申请人名下第14880933号“FastylE及图”商标提起过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156553号关于第14880933号“Fastyl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案件系争商标与申请人第6296612号图形商标、第3806567“SF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99496号“F”商标、第3259565号“Ferrari”商标、国际注册第1085860号“Ferrari WORLD”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系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维持注册。该案件后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京73行初667号行政判决书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行终7288号行政判决书均予以维持。

  4、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10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本案根据当事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考虑相关公众在购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时的注意程度,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4514934号“Fastyl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astylE及图 7451493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68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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