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109672号“牧野Makin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牧野Makino 85109672

阅读:134923 2026-03-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乾领品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09672号“牧野Maki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性突出,不会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19279号、第80433505号、第80448183号、第69739704号、第73520197号、第46393…

  申请人:杭州乾领品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09672号“牧野Maki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性突出,不会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19279号、第80433505号、第80448183号、第69739704号、第73520197号、第4639385号、第5131138号、第8782840号、第57347953A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造成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裤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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