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月娅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江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75297号“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05216号、第24118169号、第7487060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版面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