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寨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江淮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3285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67745号、第1431319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商标注册人地域跨度大、业务领域无竞争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创意说明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买卖车辆的人提供新车和二手车的检测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地域及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