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纪宽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64965号“超猛太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83777号商标、第43447918号商标、第617832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6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汉字“超级太太”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化妆品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化妆品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