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伟
委托代理人:菏泽可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9191225号“黄上易妙手堂HUANG SHANG YI MIAO SHOU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非常重要的核心业务商标之一,对申请人意义重大,且目前已经进行了大量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9515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培训合同、朋友圈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培训等服务上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部分驳回,在配音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突出且单独识别的“上易”文字组合设计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法服务、书籍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配音、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书籍出版、书法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出版、书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