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觅越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法美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05121号“京郊本地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并非中文固有搭配,完全是申请人所独创,具有很强的独创性,申请商标已形成区别于普通词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进一步提高了其显著性。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3509群组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240126号“京郊公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9662727号“京郊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3509群组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为“广告;广告咨询;通过互联网广告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在互联网上提供和出租广告空间;寻找商业伙伴;商业咨询、顾问和信息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
申请商标由汉字“京郊本地宝”构成,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无需再等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