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005734号“厚雪甄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厚雪甄选 81005734

阅读:46613 2026-03-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厚雪科技产业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05734号“厚雪甄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65116号、第3507…

  申请人:厚雪科技产业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05734号“厚雪甄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65116号、第350771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仅保留申请商标在“咖啡、冰淇淋” 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998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与之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咖啡、冰淇淋” 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冰淇淋;咖啡”部分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现为“蜂蜜”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仅保留申请商标在“咖啡、冰淇淋” 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面包”等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咖啡、冰淇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面包”等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冰淇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1005734号“厚雪甄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厚雪甄选 8100573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6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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