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帮共赢(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61072号“周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64202号“周公故里 ZHOUGONGGULI”商标、第70323852号“周公文化”商标、第77973954号“周公壹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具有显著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程序,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互联网“点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三经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