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861442号“PUZZLE FACTO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UZZLE FACTORY 78861442

阅读:90836 2026-03-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营帕佐服装设计工作室(个人独资)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861442号“PUZZLE FACT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05136号“PUZZLE”商标、第70965926号“PUZZLE”商标、第12571394号“PUZZ…

  申请人:东营帕佐服装设计工作室(个人独资)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861442号“PUZZLE FACT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05136号“PUZZLE”商标、第70965926号“PUZZLE”商标、第12571394号“PUZZLE”商标、第13285050号“PUZZLE”商标、第13285050A号“PUZZLE”商标、第3905134号“PUZZ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四至六,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的背包等商品、第25类的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的宠物服装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的其余复审商品、第25类的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8861442号“PUZZLE FACTO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UZZLE FACTORY 7886144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6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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