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约克墙纸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832166号“约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引证的第74386312号商标、第76335574号商标在异议程序中我局不予注册,第54760878号商标、第26735277号商标、第26741276号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第5296885号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第76332354号商标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的第26093780号商标、第26749350号商标、第26095568号商标为申请人所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