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彩红
委托代理人:铜仁武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黎伟淳
申请人因第35092306号“乐家房产”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35396号决定,于2025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于2021年7月29日至2024年7月2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复审商标的注册人,也是吉首市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吉首市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以从事房地产业为主的企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纸质件):
1、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
2、门店照片;
3、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服务发票;
4、视频号截图、湘西房产网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2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6月20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21年7月29日至2024年7月28日,本案的实体问题、相关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显示,吉首市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具有使用权。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门店照片、视频号截图、湘西房产网截图显示,吉首市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是一家房产中介,租赁服务发票经查验均为有效,可以证明吉首市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2年-2024年为不特定主体代理房屋租赁服务。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服务上已进行实际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公寓出租;商品房销售”服务与实际使用的“不动产代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