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070096号“GREASE SH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REASE SHOT 86070096

阅读:140954 2026-03-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达芬奇CSJ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寰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70096号“GREASE SH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对“家用清洁制剂”商品的驳回决定。申请人仅就“家用脱脂制剂”商品提起复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

  申请人:达芬奇CSJ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寰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70096号“GREASE SH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对“家用清洁制剂”商品的驳回决定。申请人仅就“家用脱脂制剂”商品提起复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用脱脂制剂”商品上,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已经在美国申请注册了相同的“GREASE SHOT”商标,进一步证明了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 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释义、查询结果、美国商标注册情况、其他相关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家用清洁制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我局关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可译为“动物油脂射手”等含义,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家用脱脂制剂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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