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439434号“猪肉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猪肉婆 75439434

阅读:59682 2026-03-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轩的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省沉香科学研究所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09日对第75439434号“猪肉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067033号“猪肉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轩的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省沉香科学研究所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09日对第75439434号“猪肉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067033号“猪肉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猪肉婆”引证商标在广东顺德乃至全国餐饮界已经具备很高的知名度,且已于2022年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被申请人所在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与申请人同属粤港澳大湾区,营业地址邻近。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猪肉婆”商标的前提下,在具有密切关联的商品上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情形。

  3、被申请人注册的争议商标“猪肉婆”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猪肉婆”商标高度近似,且其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亦与申请人商标所使用和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密切关联。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存在而抢先注册,已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4、被申请人多次围绕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进行注册,是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被申请人在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个与知名餐饮品牌、中山景点名称、地名及知名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不正当囤积公共资源的意图。此外,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也存在大量提交地名和景点名称等公共资源作为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

  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猪肉婆名字由来、猪肉婆私房菜简介;

  2、品牌荣誉;

  3、媒体及公众号宣传报道资料;

  4、部分广告费发票;

  5、马蜂窝网、美团网、大众点评网部分食客评价截图;

  6、明星合照;

  7、猪肉婆饭店照片;

  8、猪肉婆捐款资料;

  9、申请人名下猪肉婆防御保护商标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后经异议,于2025年5月7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由佛山市顺德区猪肉婆私房菜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2月14日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引证商标的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32年12月13日。2017年4月20日,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给佛山市顺德区轩的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猪肉婆”商标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

  3、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猪肉婆”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在先使用,也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因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明知申请人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猪肉婆”商标,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4、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5439434号“猪肉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猪肉婆 7543943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6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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