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海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标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30224号“海投集团 HAITOU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文“海投集团”系申请人简称,由“海沧投资”提炼而来,系申请人企业简称,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不会造成公众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资料、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海投集团 HAITOU GROUP及图”与申请人名义厦门海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相关公众识别为其他主体,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