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479572号“嘟嘟企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嘟嘟企鹅 73479572

阅读:159546 2026-03-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金佰利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康氏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06日对第73479572号“嘟嘟企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治愈之柔企鹅裤”等商标的抢注。二、被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金佰利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康氏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06日对第73479572号“嘟嘟企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治愈之柔企鹅裤”等商标的抢注。二、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企业介绍、品牌介绍;2、申请人中国独资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批准证书;3、产品图片;4、商标信息;5、“治愈之柔企鹅裤”上市的相关报道;6、申请人线下销售商介绍;7、销售合同、发票;8、宣传材料、媒体报道;9、消费者评价;10、京东等平台的搜索结果;11、荣誉奖项及公益活动相关报道;12、销售及所占份额的数据报告;13、在先类似案例;14、被申请人企业信用报告;1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律师函及回函;16、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相关裁定;17、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精油等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257件商标,其中包括“露安适”、“360 安全卫士”、“贝英美”、“优E酷”、“妙而舒”、“全棉之爱”、“微信壹号”、“抖音壹号”、“小米”、“小护士”、“贝亲”、“燃烧吧大脑”、“经典咏流传”、“梦幻西游”等。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被申请人共拥有250余件商标,包括“露安适”、“360 安全卫士”、“贝英美”、“优E酷”、“妙而舒”、“全棉之爱”、“微信壹号”、“抖音壹号”、“小米”、“小护士”、“贝亲”、“燃烧吧大脑”、“经典咏流传”、“梦幻西游”等与他人婴儿用品品牌、游戏名称、节目名称高度相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经异议审理不予核准注册,或已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案亦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设计来源,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3479572号“嘟嘟企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嘟嘟企鹅 7347957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6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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