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RIEL INVESTMENTS, LLC
委托代理人:谦睿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56284号“PROJECT LEV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PROJECT”和“LEVEL”组成,这两个词汇都有多项含义,与第36类投资、金融等服务关联性极弱,对其指定服务的任何特征或品质不具有描述性,并不会对其指定的36类服务产生联想。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7344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注册满三年,且经申请人在网络检索未发现引证商标在其指定的服务上使用。因此,申请人认为引证商标已符合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其不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构成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未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