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布豆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可可巴布(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09日对第79447012号“巴布莱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巴布豆”、“BOBDOG”、“卡通狗头图形”系列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形成了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2433141号“巴布豆BABUDOU”商标、第19866601号“巴布豆”商标、第9898882号“巴布豆”商标、第3387369号“巴布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成立批准及变更核准文件;
2、百度百科检索“巴布豆”词条打印页;
3、申请人企业部分工厂及设备照片;
4、申请人企业部分代理点及专卖店照片;
5、展销活动资料;
6、报纸、期刊杂志报道;
7、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信息;
8、部分荣誉奖项资料;
9、申请人“巴布豆”、“BOBDOG”、“卡通狗头图形”系列商标信息;
10、相关裁定文书、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12月06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沙发;镜子;枕头”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镜子(玻璃镜);枕头”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家具;镜子(玻璃镜);枕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