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朋朋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久真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4月16日对第68849303号“BONJOUR T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中包含的英文“TIGER”意为“老虎”,争议商标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
2、争议商标中的文字属于日常用语和普通广告宣传用语,争议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名下申请注册了160件商标,上述商标存在抄袭摹仿的情况,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与被申请人以及陈安、浙江久真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有关的截图材料;
2、相关商标的不予注册决定材料若干;
3、相关翻译页面截图;
4、与老虎、虎皮等有关相关文字介绍材料;
5、相关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以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在第18类包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23年6月28日被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由英文“BONJOUR TIGER”以及较为抽象的猫科动物头部轮廓图形组成,其英文部分有“早上好老虎”相关含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标志,故申请人请求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2、以英文“BONJOUR TIGER”以及较为抽象的猫科动物头部轮廓图形组成的标志作商标,指定使用在包等商品上具有显著性,通常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确有证据表明存在针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电商名称、域名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大量申请注册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等相关情形。同时,《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了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上述情形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4、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