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芒果数智艺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39718号“山海文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82136号“山水文博”商标、第37291935号“山海文渊”商标、第82450137号“山海文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97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