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恒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成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46548号“恒褀广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10843号“恒淇”商标(第3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58677号“祺恒 Qi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前述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