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奈柯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维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30日对第72106316号“Xreali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XREAL”商标经申请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联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8221507号“xreal”商标、第36101680号“xreal”商标、第70033805号“XRE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从业者,主观上具有抢注、摹仿申请人知名品牌的故意,牟取非法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XREAL官网;
2、XREAL品牌市场占有率、销量排名等报道;
3、“-ity”的释义;
4、百度搜索结果;
5、申请人系列品牌的介绍;
6、申请人在海外注册商标信息;
7、在先决定书、案例;
8、被申请人官网及公众号内容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4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专用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样品散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点击付费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并未围绕相关诉求阐述具体理由及事实,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