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绿城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49251号“桂玥会 G·VOY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95646号“图形”商标、第62996900号“图形”商标、第7864991号“星启”商标、第G1444558号“图形”商标、第75052065号“天星”商标在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