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萨瑞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旭瑞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04096号“SALL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4634号“S”商标、第21790990号“S”商标、第36489050号“TECH4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已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合同、报关材料、经营场所照片、参加展会资料、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二最终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3日